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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纠纷:车牌过期保险公司可拒赔?

2016-03-14

这是一篇关于商业保险纠纷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之所以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保险人仅负垫付义务并享有追偿权的事由。

一、商业保险纠纷案情回放:


2013年1月,张某和她的侄女赵某花了40多万元合买了一辆全新的红色奥迪A6轿车,当天就在奥迪4S店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等多项保险,支付首次保费1万余元。


2月11日,张某申请了有效期为十五天的临时牌照。过了一个月,张某驾驶奥迪A6在路口准备右转弯时,适逢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过马路,张某避让不急与其相撞,此时张某本应及时停车,但他却错将油门当做刹车猛踩,致使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横冲直撞,在一旁正常行走的夏某被不幸撞倒,奥迪车直到猛撞电线杆后才停下。张某虽然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但是夏某仍然因伤势过重3天后死亡。


交警部门对于这起事故作出认定:张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闯红灯负次要责任,夏某无责。夏某的遗孀和子女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判决张某和赵某赔付夏某亲属560000余元。


二、商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


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检察院指控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起诉,法院考虑到张某有自首情节,事后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过程中,张某因临时牌照过期未换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后张某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保险金58万元,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商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问:张某交了保费,为何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答:依据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购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对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车主如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补得超过三次。可见,车辆管理机关充分考虑到了新车车主的实际需要,赋予了其多次申领临时牌照的权利,并且在申领程序上也极为快捷。然而张某仅申领一次临时牌号,在牌号过期后长达20余天的时间里再未申领,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为其无牌驾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车主投保后,即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商业保险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都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无论是未上牌还是临时牌照过期,都属于条款约定的“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拒赔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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