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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女员工流产可申请产假吗?

2016-03-14

这是一篇关于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一、社会保险纠纷案情回放:


毕业后,吴女士进入一家科技公司,也很快结了婚。蜜月期间,吴女士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在怀孕两个月时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医生嘱咐吴女士全休半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就向公司申请两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所以依照医嘱,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吴女士这个半个月的工资。由于科技公司未给吴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遂提起了劳动仲裁。


二、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中,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孕期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相应的产假期间,在该期间内,工资应当照常发放。因此,此案中的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两个月的产假待遇,而科技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半个月的产假。


由于科技公司未给吴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因此应当由该公司足额支付吴女士这半个月的产假工资。而科技公司仅支付吴女士半个月的病假工资的行为,也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


三、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产假期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误区也经常出现。在此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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