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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案例:同住人该如何分割拆迁补偿款?

2016-03-24

这是一篇关于拆迁纠纷案例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按照2001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拆迁纠纷案例:同住人该如何分割拆迁补偿款?


一、拆迁纠纷案例案情回放:


2005年5月,张某(拆迁房承租人)与乙(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并且由张某代为接受房屋动迁的货币补偿款,按照协议补偿款为人民币151172元。实际得到补偿款人民币78万。当时房屋内有7个户口,其中一人在拆迁前已经死亡,实为6个户口。张某为登记承租人,顾某及其女(未成年人)户口也在内,但未实际居住在房内。张某在领取动迁补偿款项后明确告知顾某,由于顾某及其女没有份额其将不与顾某及其女分割货币补偿款。顾某多次与张某联系,张某均不理睬。顾某无奈只得与其女提起诉讼。诉讼中,张某称其所领拆迁补偿款已经用于偿还借款,手上已经没有钱。 


二、拆迁纠纷案例案情审理: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顾某方及其女有份额,但份额的认定有争议;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顾某及其女分得1/3拆迁补偿安置款。 


三、拆迁纠纷案例案例分析:


本案中涉及老人(张某)和未成年人(顾某之女),原则上一人一份,老人小孩可适当多得,又有双方都存在多得情况所以抵消;关于同住人问题,双方在拆迁时都未实际居住,因为实际也无法居住,都在外有居住地。但他们都曾经在里面居住过很长时间,小孩由于是报出生,故也不受居住时间的限制。我们认为他们都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张某有义务对同住人顾某及其女进行安置。但家庭纠纷还是应当以协商为主,不过也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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