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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案例:婚后的拆迁补偿属共同财产吗?

2016-03-24

这是一篇关于拆迁纠纷案例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纠纷案例:婚后的拆迁补偿属共同财产吗?


一、拆迁纠纷案例案情回放:


2005年1月,罗丽丽和张玮喜结连理。婚后,罗丽丽来到韶山农村的夫家,和公婆一起居住。


2008年下半年,张玮所居住的乡村进行整体征收拆迁。根据当地政策,张家的房屋拆迁获得了24万余元补偿费,此外还有每人1.5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和3.2万元的拆迁奖励。经当地政府安排,张家在第二年获得了110平米的建筑用地。随后,张家人用拆迁补偿款建起了一栋四层楼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张玮父亲名下。


2011年12月,罗丽丽与张玮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13年9月,罗丽丽来到韶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张玮离婚。


庭审时,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说起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却各执一词。这栋婚后新建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现有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如果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二、拆迁纠纷案例案情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是罗丽丽和张玮结婚后所建,但房屋宅基地及资金均来源于两人婚前张玮父母的祖业,不应属于现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适合家庭成员平均分割。


但原房屋的拆迁奖励,是家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罗丽丽可分得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因离婚后罗丽丽无固定住房,属于困难方,张玮应予以经济帮助。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罗丽丽可获得张玮一次性补偿8万元,并获得原房屋拆迁奖励中属于她本人的份额。


三、拆迁纠纷案例案例分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财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能简单的认为在婚后取得的就是共同财产,还应当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来源、是否对财产的取得产生贡献扥,综合予以认定。


因此,婚后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基于所有人的一种补偿,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因为政府的拆迁行为,将原本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明显剥夺夫妻一方财产权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样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助长另一方不劳而获的思想。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这一个规定,将一方的财产仍旧确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时间而改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杜绝假借婚姻关系取得财产权益的行为,确保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


但是也有不同的情况,夫妻一方对拆迁安置房做了相应的贡献,那么贡献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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