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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案例:离婚后还有房屋拆迁补偿吗?

2016-03-23

这是一篇关于拆迁纠纷案例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随之婚姻关系的解体,亲情纽带的消失,利益一体化格局被打破。利益冲突也就发生了。拆迁利益的分配案件较大比例。

拆迁纠纷案例:离婚后还有房屋拆迁补偿吗?


一、拆迁纠纷案例案情回放:


系争房屋来源,男方父母拆私还公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被告男方。男方单位另行又增配一处公房。受配人为原、被告及儿子。原被告离婚前一直居住拆私还公的系争房屋,增配房屋出租。


原被告在离婚调解书阐述,增配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折价款45万元。待该房屋发生变化时一次性付清;系争房屋由男方继续承租。女方对房屋的财产性权益待房屋发生变化时另行解决。离婚后,女方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男方在增配房屋内居住,租金各付。


后系争房屋拆迁。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拆迁利益。


二、拆迁纠纷案例案情审理:


由于女方户口在系争房屋内,离婚前后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表示放弃动拆迁利益。女方有权利分到拆迁利益。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若干元。


1、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2、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拆迁纠纷案例案例分析:


判决从两方面分析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利益分配原则,一方面是土地,另一方面是房屋。对土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权利。故顾某虽登记为立基人口,转为非农村居民后,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对土地的补偿没有权利。


对房屋权属的认定标准,立基人口为共同共有人。顾某对房屋有有所有权。拆迁后安置利益为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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