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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涉及到哪些行政管理部门

2016-10-19

  房屋租赁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对城市经济、治安、环境等领域影响深远。加强租赁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租赁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租赁房屋管理,需要多个行政部门协调进行。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如2011年2月1日开始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该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公安部门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安部1995年出台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指出,公安部门管理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求,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和治安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2004年,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税务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时还规定,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治安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和各类逃犯。要强化侦查手段,在出租房主中建立信息员,拓宽情报信息来源,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要认真梳理、研究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