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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结婚登记夫妻遗产权问题(二)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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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县人民法院按继承纠纷立案,于1986年11月17日审理认为刘、栾虽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刘不但对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分割权,而且对其夫栾庆吉的遗产有继承权。栾焕章、沙素梅不准刘美珍继承是无理的。故依法判决:


  (一)刘美珍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7件,归刘美珍所有;


  (三)共同财产28件和栾庆吉的个人遗产归栾焕章所有。


  宣判后,栾焕章、沙素梅不服,以刘美珍与栾庆吉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权为由,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认为刘美珍与栾庆吉系自由恋爱,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近二年,俩人感情较好,为群众所公认,除未登记外,其它都符合规定的,属事实婚姻,国家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承认的,所以刘美珍应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继承权。


  二、认为刘美珍与栾庆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是违法的。婚姻登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和婚姻法的其它规定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不登记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因此,不能确立其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合法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