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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婚姻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6-11-25

  【案情】吴某与女友李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后,吴某外出打工。2013年2月,吴某与现女友回老家登记结婚时,得知其与李某已于2011年5月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原来,李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吴某的堂弟到场并替吴某签了字。同年3月,吴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本人未到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李某的婚姻登记。


  【评析】本案中的婚姻登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办案人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宣布婚姻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婚姻登记。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这起案件涉及有瑕疵的婚姻登记法律效力问题。依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必须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第一,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第二,结婚年龄符合法定要求,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双方均无配偶;第四,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于属于一方受胁迫而办理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后,即可依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主动撤销。违反前述实质要件后四项规定登记结婚的,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该婚姻登记。


  形式要件主要有:男女双方必须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持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件、登记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等。对于违反形式要件的,属于有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司法解释为解决有瑕疵的婚姻登记提供了一种司法解决的途径。


  婚姻登记是民政机关婚姻登记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诉讼有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来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3个月;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吴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作者系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