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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结婚年龄谈婚姻自由

2016-11-16

  2001年的婚姻法,在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上进一步放宽,更突出体现了我国宪法所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但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和离婚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来看,新的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精神仍未完全体现出来。特别是在结婚年龄和离婚的限制条件上显得的尤为突出。笔者在此仅就结婚年龄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就结婚的年龄来看,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显然是为了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而制定的。但该项规定没有体现婚姻法的现实性和科学性,缺乏人性化,而且和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有些抵触。


  一、与我国宪法等法律相抵触。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也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依照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年满十八岁即为成年人,应享有一切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那么,照此类推,满十八岁的公民当然应享有结婚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婚姻法相对民法通则来说,是特殊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在法律实施上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即婚姻法应优于民法通则,但无论特殊法还是普通法都不能违反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原则,这是无疑的。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结婚的年龄应确定为十八岁较益。


  二、从现实生活情况看,结婚必须有法定年龄的限制,但法定年龄应是多少,应结合我国实际。首先,在我国,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和智力方面,发育均未成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婚姻家庭的认知也就不够全面和成熟,容易受外界的误导和干扰,自己的意思表示往往不稳定或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自制,也就不可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将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结婚大门之外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但对于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来说,就有了成熟的意思表示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应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其当然也应该有恋爱和结婚的权利。立法机关虽然可以有很多理由去解释我国婚姻法为什么会将法定婚龄定在男二十二,女二十。但无论任何理由,将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享有公民一切权利的十八岁以上二十岁以下的女青年和十八岁以上二十二岁以下的男青年强制排除在婚姻的大门之外是不尽情理也是有背法律的。事实上,由于这些人性生理和性观念均趋于成熟,除了一部分因学习、工作以及个人原因不愿结婚外(这在城市较为普遍),而相当一部分人,他们虽不能结婚,但却早已开始品尝爱情的禁果,甚至同居生活、生孩子。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对于这些人来说,结婚不过是领一张纸而已。由于没有婚姻的束缚,他们显得更自由,甚至一有风吹草动就分手,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是违法行为,根本不受保护。对于那些同居后已生育子女的男女青年来说,分手更牵涉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认定,纠纷起来,法院更难处理,诉讼成本相对合法婚姻的纠纷也会更大。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就经常遇到同居者一方为了逃避义务,而否认孩子是自己的,于是亲子鉴定就成了必须的程序,至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一旦纠纷起来,更是不容易查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无疑会给社会增添了很多不安定的因素。对于这些人,不准予结婚,除了带来负面和不安定因素外,并无什么益处。相反,如果允许他们结婚,使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家庭保障,或许会带来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最起码他们在名誉和法律上都是夫妻,他们在处理问题上会有所顾及,即使过不下去,闹起离婚来,法院相对处理起来也比较容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