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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违约不支付佣金怎么办?

2016-05-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015年5月28日,原、被告与案外人陈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花园(一期)XX栋XX单元XX房产出售给案外人陈某,房屋转让价款为880000元,在签订合同当日买方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买方须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首期款264000元;鉴于原告就本次交易提供了居间服务,促成买卖双方交易,买卖双方同意以房产转让总价款的3%向居间方支付全额佣金,买方应支付佣金15000元,卖方应支付佣金零元等条款。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佣金变更确认书》,双方达成协议:原合同中约定卖方佣金零,现将金额变更为15000元;本确认书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原告积极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按揭、过户、交房等手续。涉案房屋已于2015年7月27日成功转移登记至陈凡名下,该房屋也于2015年8月23日交付给买方使用。2015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函》,催促被告缴纳佣金15000元,被告于同月28日收到该《催告函》。原告向被告催讨佣金未果,遂于2015年11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准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促成下,已就出售涉案房屋的事宜与买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交房确认书》,且买方已办理了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原告作为居间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原告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中介佣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佣金变更确认书》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佣金变更确认书》将被告应支付佣金从“零元”变更为“15000元”,被告理应按变更后的协议向原告支付佣金1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签订《佣金变更确认书》系受原告威胁所签,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另外,被告辩称原告向买卖双方均收取佣金,已经超过房屋转让款的3%不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故对被告辩解的佣金总额超过房屋转让款的3%不合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中介佣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7月2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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