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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违法公开宣传推介案例分析

2016-10-19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私募基金一般有公司制、合伙制等,有股东会或者合伙人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委托合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且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


  一、私募基金案例案情回放:


  015年6月2日,互联网上出现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公开向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五项议案。包括新华百货同上海宝银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该基金公司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要求新华百货持续高送转;收购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并将其注入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等内容。


  信中还提到“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10%固定利息”、“从发行的公募基金的获利中我们提取20%的获利提成”、“通过上市公司的平台宣传”、“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这样未来可为我们私募基金提供更多的没有成本的资金”等议案内容。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的公开信有关内容构成对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且信中还涉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为基金监管法规所禁止,为行业自律规则所不容。


  二、私募基金案例案例警示:


  公开信哗众取宠、败坏行业形象、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为了维护行业声誉,坚决遏制歪风邪气,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决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开展自律调查,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对其依法查处。


  私募基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任性妄为,必须严守行业“三条底线”,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自律、珍惜声誉,共同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行业文化,弘扬行业正气,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发展壮大,在专业上不断精进,真正实现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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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