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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2016-07-1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募集资金方式为面向社会大众,则圈定为非法集资范畴,且募集资金对象数量超过50人,资金由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受托人账户,则认定发生非法集资行为。


  一、私募基金案例案情回放:


  据了解,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11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至24个月可对应获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该服务公司于2014年9月垮塌,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二、私募基金案例案例警示:


  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广大群众务必高度警惕各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承诺高额回报”、“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私募基金”等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以上是一篇关于私募基金案例的案例分析。如果您也有关于“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有什么风险”方面的困惑,请您直接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寻求更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有什么风险”。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