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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投资骗局案例分析

2016-07-1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一、私募基金案例案件回放:


  本世纪初,国内投资界创投企业倍受热捧。“80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收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伙同张某某在上海注册设立××基金公司,打着招募基金的旗号,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出借及购置房产等个人挥霍,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另外,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二、私募基金案例作案手段:


  夸大宣传、承诺回报。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投资回报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导投资人再向其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分红派息,利益诱惑。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挪用本金等手段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骗取投资人的信任。


  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并通过向他人拆借及关联企业之间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手段,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三、私募基金案例案例分析: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2009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A公司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犯两罪,依法予以两罪并罚。


  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黄某伙同他人成立A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经营范围却与创投企业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黄某案正是当前利用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惯用的手法,即注册地和实际经营或开展活动不在一地,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属高风险投资,广大投资者要谨慎参与,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对老年人来说,退休金和多年节衣缩食攒下的积蓄是安度晚年的保证,不宜用于高风险投资。对于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的中青年人群也不适合。


  以上是一篇关于私募基金案例的案例分析。如果您也有关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骗局作案手段”方面的困惑,请您直接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一步寻求更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私募基金的投资骗局作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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