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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6-07-07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来源


  1.乡镇村企事业


  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


  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


  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


  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2.宅基地


  第一,集体拨用;


  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


  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3.农业用地


  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


  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条件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五)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