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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文物

2016-07-06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

  一、三级文物——基本概述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二、三级文物——鉴定标准


  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