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二级文物

2016-07-06

  二级文物是指文物藏品中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文物。

  一、二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个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七)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旧图书中有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二、二级文物——相关规定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