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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2016-09-08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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