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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

2016-09-29

  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在汶川地震中就发生了很多类似让人不齿的行为。


  一、聚众哄抢罪——认定标准


  (一)聚众哄抢罪与刑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二、聚众哄抢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三、聚众哄抢罪——刑事立案须知


  刑事立案须知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一、立案的特征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自诉案件一般只经过起诉、立案、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特别关注:不包括人民法院,选择题中要留心。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特别关注:报案或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出单选题或多选题。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6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立案标准


  下列司法解释和有关通知对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最高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检察院200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等等。


  、立案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监督


  控告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


  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发现犯罪事实应马上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