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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3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2016年深圳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典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刖起点。


  (4)走私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走私鸦片不足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足二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足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足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足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足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的,每增加工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足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刖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走私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构成累犯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孕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毒品的;


  (2)走私不同类型毒品的;


  (3)对同一宗毒品,实施走私两种以上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刖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已认定为犯罪数量的,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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