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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20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2016年宁夏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情节、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抢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2)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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