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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夏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2016年宁夏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每增加12小时,增加一个月到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如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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