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2016年陕西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2016年陕西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以上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24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天穗律师网是一个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法律服务平台,您可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2016年陕西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方面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您可以通过找律师,获得有偿解决关于“2016年陕西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纠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