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2016-06-30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1995-03-11


  实施日期:1995-03-11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1995年3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补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


  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三、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进行表决时,按表决器的代表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表决。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被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四、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五、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八、选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


  九、大会进行选举时,设监票人32名(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会场共设票箱22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一、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并由总监票人将计票工作人员统计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三、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四、本办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