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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

2016-06-22

  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抗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

  一、消费者投诉——受理原则


  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一)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案情涉及两个市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消费者协会处理;省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与案情有关联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省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来信及网上投诉案件可以直接转到当地消费者协会处理,对重大、疑难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受理。


  (五)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内经营者的,由被诉方所在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内消费者在上海、江苏、香港、澳门地区消费引发的争议,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消协投诉。


  二、消费者投诉——投诉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具体的投诉内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投诉的日期。


  三、消费者投诉——业务范围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