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房产消费霸王条款: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

2016-03-0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相信大多数买房的人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这些条款我也看不懂,开发商说不签就不卖给我房哪。在购房合同中有大量的条款是消费者不熟悉的,而这些条款又恰恰正是房地产行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

房产消费霸王条款: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分析如下:


房产消费霸王条款: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


如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开发商)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又规定甲方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乙方催告后9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方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是对等的,但开发商在合同里却规定,如果卖方催告30日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与买方催告90日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的规定,明显是不对等的。


以上是关于“房产消费霸王条款: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方面的法律百科资讯。如果您需要获得更贴心、更周全的服务,敬请登录天穗律师网,或者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4000-488-499,寻求法律顾问最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给您解决有关“房产消费霸王条款:解除合同期限不一样”方面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