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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消费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不担责

2016-03-0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相信大多数买房的人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这些条款我也看不懂,开发商说不签就不卖给我房哪。在购房合同中有大量的条款是消费者不熟悉的,而这些条款又恰恰正是房地产行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

房产消费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不担责分析如下:


房产消费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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