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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生活补助费

2016-08-05

  残疾生活补助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必须生存而给予的生活费用的赔偿。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同时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对于减少的收入造成生活能力的下降,因而对残疾者进行生活费用的赔偿。


  一、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性质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性质一样,都是对收入减少的赔偿,只是后来考虑到适用人均年消费水平来计算生活费为标准计算的残疾生活补助标准太低,对受害人收入没有足够的赔偿,因此《侵权责任法》就采用了残疾赔偿金的概念,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


  但是有些法律如《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仍然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赔付的并没有废止,因此在这些法律下的赔付名称仍然是残疾生活补助费。


  有些地方直接按人均收入而不是按人均消费水平来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如《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支付赔偿费用:(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倍至50倍计算。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的由来


  1、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基于当时的认识,在第120条规定了对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甚至致人伤残和死亡都没有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在第119条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作为对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以致生活来源缺失的赔偿。


  2、1992年1日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均规定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则创造性地既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又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显然,这两部法律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收入减少造成生活困难的生活费赔偿,而残疾赔偿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2002年9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既规定了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同时又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


  5、为弥补《民法通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缺陷,2001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对《民法通则》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因伤致残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并规定此项目的赔偿金的名称为残疾赔偿金。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至此最高院的此司法解释出台确认后的这段时间大家普遍认为残疾赔偿金这个名称下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6.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所指的残疾赔偿金的功能和性质与《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残疾者生活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残疾赔偿金”相同或者相近,都是对收入减少的赔偿。此时最高院考虑到残疾生活补助费以消费水平为标准赔付太低,对因残疾造成的收入损失没有充分的赔偿,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名称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名不副实,遂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的收入减少的损失又定义为残疾赔偿金。


  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此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定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方式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功能和性质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相同或者相近。


  7.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此以人大常委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最终确认了残疾因收入减少的损失定义为残疾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即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仍然有效的特别法进行处理的仍然使用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的名称进行收入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三、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性质


  从上面考察可以看出,《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性质相同,都是对收入减少的赔付,只是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一般理解成是按年平均生活费用为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身权利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仍然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规定的赔付逐步会与《侵权责任法》统一修改成残疾赔偿金,如果这些法律得到修改,那么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名称将退出历史舞台。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特别法进行处理的仍然适用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