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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6-08-02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一、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


  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五至六级


  五级35个月、6级30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七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种类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4.《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8.《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9.《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0.《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三、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条例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2011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适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工伤。2011年1月1日之前认定的工伤,根据2004版《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3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九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三十六条[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