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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

2016-08-24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


  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email、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等。整个过程用户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仍处于茫然的状态。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侵权的空间特定性


  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的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二、网络隐私权——属性


  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资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社会中,个人数据具有经济价值,网络经营商会收集、利用、买卖,隐私权具有了物质属性。所以认为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因此学界对网络隐私权的普遍定义是指: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手段同时,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财产化刺激了商家的不当收集和利用行为。


  三、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


  追究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因素,主要是由网络的特性所决定的,Internet作为全球媒介不分国界,具有开放的属性,在相应的软件开发出来以后,就能够很容易地收集和储存相关信息,从行为上来看,侵犯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网络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隐私


  即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网上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最令人震惊的事件是1996年1月法国总统密特朗解雇的私人医生推出了纪实作品《大秘密》一书,披露密特朗的健康档案。


  未经授权收集、截获、复制、修改他人信息


  1.黑客(hacker)的攻击。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登录(如让“特洛伊木马”程序打着后门程序的幌子进入你的电脑)等各种技术手段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而被侵权者很少能发现黑客身份,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2.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


  3.垃圾邮件泛滥。网络公司为获取广告和经济效益,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后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用户行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