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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各地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最新规定

2016-11-07

  生育保险报销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是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016年全国各地生育保险报销政策一览表


全国北京天津
河北内蒙古山西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浙江安徽
江苏福建江西
山东河南湖北
湖南广东重庆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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