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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2016-07-18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今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


  一、低保——低保条件


  (一)农村低保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低保——政策制度


  当前,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态势,大致相当于城市低保制度1997年下半年的情形,正处于一个促一下就能全面覆盖,如果没有外力推动则可能进展缓慢的关键时刻。要使此项制度有一个实质性突破,中央政府应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近年来,我国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专家提醒,我国应逐步弥合这一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


  应尽快出台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权威性文件


  中国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亟需国务院出台一个类似于《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权威性文件,从中央政府的角度肯定农村低保制度,并对这项制度的大致框架作出原则性规定。鉴于农村情况比城市复杂,建议将农村地区划分为富裕、中等和欠发达三大类。至于具体规定,则应考虑各地区特殊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


  省以上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仍未建立或全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绝大部分属于中西部地区。对这些地区的保障型社会政策,省以上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转移支付,是实现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其次,为确保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中西部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多已竭尽财力。

  若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求中西部地区大幅度新增农村低保资金投入,既不现实也无可能。更何况,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人力资源投资。据统计,目前已享受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待遇的人员中,近三分之一的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具体建议是


  中央财政应尽早安排农村低保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应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比例,主要投向区域内财政困难市、县。鉴于国外经验和中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实践,为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应以省以上财政投入为主,市县财政配套为辅。省以上财政投入以不低于资金总量的70%为宜。


  国家应对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明确要求


  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机构作保证。鉴于城市低保制度建设经验,为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制度初期阶段,国家应就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明确提出要求。首先,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建立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该机构不分城市和农村,两项业务归口,统一管理。


  其次,适当增加低保工作人员。在对现有公职人员进行调剂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量大小适度增加人员编制。理想的设计是:省级11-13人,市级4-6人,县(市、区)级3-5人,乡镇2-3人。再次,农村低保工作经费按农村低保资金总量的3-5%比例列入预算安排,并将此写入拟出台的文件中。


  三、低保——各省情况


  直辖市低保申请比例


  上海:城镇2.18%,农村6.11%


  北京:城镇1.14%,农村3.06%


  天津:城镇1.86%,农村1.43%


  重庆:城镇6.2%,农村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