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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1月分居 男方起诉离婚返还彩礼获支持

2016-11-24

2004年4月,云南省鹤庆县的萧芳经人介绍,与宣威市的郑峰认识,双方同意进一步相处。同年10月,萧芳提出要一套高档首饰,郑峰购买了白金耳坠等价值15230元的礼品送给萧芳。不久,萧芳要求郑峰拿出5万元。2005年1月10日,郑峰在父母及介绍人的陪同下到萧芳家,将5万元现金和所购买首饰及新购的黄金项链等一并交给萧芳。当天2人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了,并于1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2月4日,萧芳以还需要再适应郑峰为由回到了娘家。为此,百思不得其解的郑峰更换了门锁。

2007年10月,郑峰起诉要求判决他与萧芳的婚姻无效并退还所收高额礼金。宣威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分居已达两年,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由萧芳返还礼金5万元及所收高档首饰,同时判决萧芳所购电视及其他结婚用品归萧芳所有,由郑峰给付萧芳一套西服款及瓜子等物品费428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萧芳以自己并非以婚姻为名骗财,礼金和首饰属于郑峰自愿赠与及财产分配不公等提出上诉,请求改判。

曲靖中院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债权债务。鉴于萧芳所购结婚物品一直由郑峰独自保管使用,价值减少部分可从萧芳返还首饰的价值中相互抵消等实际,维持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萧芳所购电视及其他结婚用品归萧芳所有,由郑峰给付萧芳一套西服款及瓜子等物品费4280元的判决,改判萧芳返还郑峰彩礼5万元,郑峰所赠首饰归萧芳所有。


法官说法:

  彩礼虽为男方自愿送给女方,但因是婚嫁传统习俗,男方送彩礼带有一定无奈性质。对男方的此类诉讼请求,过去,法院一般会判决由女方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给男方。

笔者近日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6月至今,曲靖两级法院受理婚后一年内起诉离婚的案件高达180多件,其中近60%的男方将返还彩礼加入诉求中,彩礼的金额从5000至5万不等。而经法院审理后,除调解结案的以外,判决返还彩礼的案件数量仅为16件。据分析,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司法解释(二)有关彩礼返还规定的适用有关。

针对上述现象,有关法官分析指出,首先,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依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解释(二)》第三条二款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主要是三种情况下: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就是给付彩礼一方难以提供有力证据。由于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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