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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产假新规定

2016-03-25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2016年天津产假新规定


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本市正式实施。


该决定中,对生育假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意味着“晚育假”这个名词正式取消。


其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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