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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2016-07-06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一、主要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三、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