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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2016-07-07

  (一)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来确定。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三)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3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效力


  第一,保持合同成立状态,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使合同生效。第二,合同成立后因一方的原因而未使合同生效的后果。


  (五)合同的实际成立


  《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此作了规定,符合《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合同,即使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但却仍然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具体来说,这种合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