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正文

格式条款的特点有哪些?

2016-03-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合同法》第39条的可以算是对我国格式条款含义的盖棺论定。该条给格式条款下的定义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点有哪些分析如下:


格式条款的特点有哪些?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


这是格式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单方制定及不可协商性,是指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也就是说,合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讨价还价,如果不接受,合同就不成立。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买飞机票、保险等合同关系,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且对方对此没有进行协商的余地。如买飞机票时,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不是双方讨价还价决定的,而是航空公司预先制定的,印在飞机票的背面;又如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内容也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的。在这类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就合同条款全部接受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乘飞机或买保险。而且,当事人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条款而不接受另一部分条款时,合同也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未与对方协商”是指没有协商的余地或者条款的制定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其不包括下面两种情况:一是某些有可能与对方协商确定但条款的制定人没有与对方协商,且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二是当事人一方能够与对方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

  

2、适用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可以重复使用。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其中,要约人是制定合同条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约人是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特定人。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的另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中,格式条款适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比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邮电、保险等行业中,均广泛适用格式条款。适用对象的持久性,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同时,该条款也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将要订立的所有同类合同。


以上是关于“格式条款的特点有哪些”方面的法律百科频道法律资讯类文章。天穗律师网,你身边的法律咨询专家。如果你需要更多帮助,请通过天穗律师网发布免费咨询,或拨打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4000-488-499,我们的法律顾问将为你提供最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给您解决有关“格式条款的特点有哪些”方面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