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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算?

2016-11-1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6年广东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广东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


  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


  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2015年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27条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6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现张士谦律师对2016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如下总结:


  一、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计算公式: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


  31195元为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注:


  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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