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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

2016-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颁布时间:1999-08-30


  实施日期:1999-08-30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