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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

2016-06-30

  生育保险报销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是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报销——责任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二、生育保险报销——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


  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三、生育保险报销——报销流程


  1.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符合享受晚育(满二十三岁)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盖章。


  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进行申报工作。


  2.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利整理齐,(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医疗(产前检查)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住院费)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所有收据、处方(中、西药费)、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的原件,按日期先后顺序整理,(诊疗费4元可报销);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于每月1-20日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