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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016-08-19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特征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变造本票、支票、汇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行为,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伪造、变造”只是为达到使用而进行的犯罪预备,故不构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


  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