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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2016-07-05

  根据1992年5月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文件规定:


  1、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2、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此文件规定:


  1、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3、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