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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2016-07-05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发布日期:2006-8-27


  执行日期:200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